网商银行 “云资金”商户服务协议
版本号:20230215
特别提醒:鉴于您(或称“平台商户”)就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APP、运营或为了达成交易的各种平台或客户端,【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运营的各种平台及客户端统称为“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银行”或“我们”)申请开通的 “云资金”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基于网商银行与交易平台签署的《网商银行“云资金”平台服务协议》(或有类似内容的协议,具体名称以实际签订的为准)以及您与交易平台签署的商户服务协议(或有类似内容的协议,具体名称以实际签订的为准),网商银行分别为交易平台及平台商户提供云资金相关服务。本协议由您与网商银行签署,本协议的签署视为您已知悉和理解云资金项下您、交易平台及网商银行各方的权利义务。我们诚恳地建议您:在通过线上方式(如在我们及交易平台的网站、软件客户端、小程序、服务页面等阅读并确认本协议)或线下方式(如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纸质版本协议)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我们特此提醒您:一旦您确认接受本协议(无论是通过线上点击方式还是线下确认方式),即意味着您自愿向我们申请本服务,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如以线上方式确认,您认可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本协议,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任一条款,请勿继续之后的流程。我们提醒您尤其关注本协议条款中的加粗部分。如有疑问,烦请致电网商银行客服电话【95188-3】。
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杭州市西湖区
第一条 相关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所述下列术语释义如下:
“云资金”:指您及交易平台在有效设立、合法存续和持续经营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前提下,网商银行接受交易平台的委托,为交易平台及平台商户提供的平台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平台商户最终以网商银行审核通过的为准。
“平台商户编号”:经过网商银行对平台商户的身份信息、证明文件、收款账户信息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验证核实的前提下,为进行平台交易资金结算,由网商银行为您开设的专项用于记录您的交易数据的编号。平台商户编号同网商银行和交易平台所签《网商银行“云资金”平台服务协议》(或有类似内容的协议,具体名称以实际签订的为准)中的“平台用户分账台账”一一对应。如网商银行验证核实不通过,网商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平台商户编号不属于银行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电子账户。
“待结算资金”:是网商银行根据交易平台指令,记录在您的平台商户编号项下对应的待结算款项金额。
“资金结算”:是指将您的待结算资金结算至您绑定的同名账户。
“同名账户”:是指您在网商银行、其他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开立的同名账户。
“服务平台”:本协议项下服务平台指网商银行的网站、软件客户端、小程序、服务页面或交易平台(如上述所定义)等线上服务平台。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网商银行向您提供如下服务:
(一)“平台商户编号”的开设和绑定同名账户
1. 您向网商银行申请本服务时,为加强对商户的真实性、有效性、可持续性管理,您需自行或委托交易平台向网商银行提供您的相关身份信息:
(1)如您是自然人商户,需提供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收款账户信息等要素;网商银行可以根据业务情况、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要求酌情要求您提供上述全部或部分信息或资料;
(2)如您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商户,需提供信息至少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或者网商银行认为可以证明您身份信息、收款账户或其他相关资料;网商银行可以根据业务情况、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要求酌情要求您提供上述全部或部分信息或资料。
(3)您应保证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在通过网商银行验证核实的前提下,网商银行为您开立本服务项下的平台商户编号,在资金结算前,您须绑定您的同名账户,以建立同名账户与平台商户编号之间的收款、提现等对应的绑定关系,经网商银行审核同意后账户绑定才能生效;未审核通过,网商银行有权拒绝开设平台商户编号、绑定账户或变更账户的要求;
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您应确保同名账户为您实名开立并使用。如非本人实名开立的账户请勿进行绑定,否则网商银行有权拒绝您的绑定申请或单方面解除已绑定账户的绑定关系。如因您的前述绑定行为造成您自身、网商银行或第三方损失的,您同意就前述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二)您的身份识别和核验
您同意,您向网商银行申请开设“平台商户编号”并绑定同名账户的,网商银行将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银行或其他合法留存该等信息的第三方机构对进行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校验,前述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银行或其他合法留存该等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将校验信息反馈给网商银行。您应确保您向网商银行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三)资金提现
您理解您的交易对手方在交易平台上对交易订单进行预支付,仅当您履行完相关责任义务,您的交易对手方在交易平台上确认支付后,在交易平台确认交易完成且符合交易平台结算要求时,网商银行将您平台商户编号项下的待结算资金进行簿记。您通过交易平台申请资金提现结算的,由交易平台向网商银行发送资金结算申请指令。您同意网商银行根据交易平台所发送的指令将对应资金划转至您绑定的同名账户。资金到账时间可能受网商银行选择的付款通道、相应的清算机构、您的收款机构等的处理时间的影响。
(四)交易对账
您同意网商银行通过交易平台获取您在交易平台发生的各类资金交易相关记录(含交易流水或其他相关信息)、以及您在交易平台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网商银行将所涉交易资金相应的簿记为待结算资金。核验有误时,网商银行将向您或交易平台核实原因;在核验通过前,网商银行可暂停执行所涉交易资金相应的簿记和结算处理。为避免歧义,网商银行对各类资金交易信息仅限于信息表面一致性核验,在任何情形下网商银行不提供资金监管、资金托管以及对平台交易与资金划拨一致做出任何承诺和担保。
如果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网商银行数据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网商银行数据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五)交易指令
根据交易平台规则、交易平台与您的约定,您同意并授权交易平台自行或代您向网商银行发送交易指令,前述指令包括但不限于收款、冻结、解冻、划付款项(例如划付交易平台应收佣金、手续费、服务费或其他各项费用)、提现等相关指令。交易平台发送的交易指令均视为您本人作出,对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您不得因为前述指令存在交易平台代您发送情况而拒绝认可该交易指令,或就网商银行执行该交易指令提出任何赔偿请求。除非网商银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网商银行执行该等指令可能引起的交易款项或其他损失,均由您和您交易平台自行解决。网商银行仅为您提供平台交易资金结算服务,您与交易对手、交易平台或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均由您自行解决,但是因网商银行系统故障引起的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纠纷除外。
第三条 网商银行的权利义务
(一)网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您的业务类型,如由于您单方变更业务类型等原因导致提供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网商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且无需承担责任。如给网商银行造成损失的,您须赔偿因相关行为给网商银行造成的损失。
(二)网商银行有权获取并保存、使用您在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和您授权提供的数据信息,用于对您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交易真实性的甄别、以及反洗钱报送等合法用途。网商银行有权对您采取身份识别、风险监测及动态评分等风控措施。
(三)您授权网商银行向您或通过交易平台收集您签约时记录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短信验证码、IP地址、MAC地址、操作时间、访问渠道或其他相关信息。
(四)您同意网商银行将您平台商户编号项下的资金簿记、提现及其他相关信息及处理情况反馈给交易平台,以完成您在交易平台的相关交易。
(五)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网商银行有权自行或协同交易平台采取核查、延迟资金结算、限制资金结算金额、暂停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和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检法部门等所有网商银行认为有必要的措施而无需承担责任,无需事先通知您或征得您同意:
1. 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任何原因进入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程序;
2. 您在网商银行系统内发生身份或银行结算账户识别异常;
3. 您在网商银行系统内发生风险预警;
4. 您提供反动、淫秽色情内容或涉及传播反动、淫秽色情内容;
5. 您利用网商银行提供的服务从事赌博、洗钱、套现、传销、诈骗(含电信诈骗)等非法活动或为赌博、洗钱、套现、传销等非法活动提供协助及便利的;
6. 您被清算协会、清算机构纳入黑名单的;由前述清算协会、清算机构纳入黑名单的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7. 其他网商银行认定的不合格情况;
8.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合格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商银行可要求您限期纠正,如您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网商银行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1. 网商银行发现您提供的资料失实;
2. 您有严重损害网商银行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3. 您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4. 网商银行认为您可能发生有损网商银行利益的情形。
(七)基于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或其他风险防控因素的要求,发现您涉嫌非法、违法犯罪的,网商银行有权向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报告。网商银行有权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网商银行有权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八)网商银行提供的服务受交易平台相关业务账户的制约,如您在交易平台相关业务账户因挂失、止付、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将中止或终止,且网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九)网商银行提供的服务受到您自身情况的制约,如您在交易平台相关账户项下被交易平台冻结、锁定等原因不能使用,或您绑定的同名账户因止付、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交易指令将中止,网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十)因交易平台中止/终止使用网商银行服务导致您无法完成收款、资金结算等相关服务的,网商银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您交易平台自行协商解决。
(十一)网商银行将根据网商银行系统接收到的相关指令办理业务,业务处理时间以网商银行系统处理的时间为准。
(十二)网商银行将维护业务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但不可归咎于网商银行原因的情形除外,但网商银行会尽力采取措施,协助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三)您在使用网商银行服务过程中如有疑问,网商银行将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支持。网商银行咨询电话95188-3。
(十四)网商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更新和升级网商银行系统。
(十五)网商银行有权在无法继续与您或交易平台的合作时,将相当于您的待结算资金金额的资金自动结算至您绑定的同名账户,但是您绑定的同名账户被注销、冻结或异常的情况不能进行结算的,网商银行免于承担迟延结算的责任。
(十六)您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连续180个自然日未利用本服务产生交易额的,网商银行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您重新核实身份,您不予配合或身份核实未通过的,网商银行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责任。
(十七)您被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网商银行有权按规定中止/终止所有业务。
第四条 您的权利义务
(一)您有义务确保在交易平台上的交易真实、合法、合规,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易对手与您之间确实存在交易关系,且能够保证订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您对通过交易平台向网商银行系统发送的与您相关的交易指令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您应在安全环境中使用网商银行系统和本协议项下服务,避免存在病毒、木马等危害性的程序,并对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四)由于网商银行系统的实时性和不可更改性,您或您通过交易平台向网商银行发起的任何交易指令,在网商银行执行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为不可撤销或更改的,您也不得要求止付、更改或撤销。
(五)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注册信息变更、预留手机号码变更、绑定的账户变更等,应及时联系网商银行并按照网商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六)您使用本服务时需遵守网商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或规则;您同意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或者提供清算和/或结算服务的人士或组织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规则,无论该等组织或人士是否有立法权力,网商银行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或规则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都将对您具有约束力,并且网商银行就该等依赖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对您免于承担责任。
(七)您有义务规范使用网商银行提供的服务。未经网商银行书面授权,您不得转载、复制、截取、篡改网商银行的商标、标识、Logo等内容或制作与该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未经网商银行另行书面授权,您不得在任何网页或APP页面展示与网商银行有关的链接、弹窗、内容或衍生产品。
(八)您有义务妥善处理交易中出现的退款情形。您授权并同意交易平台可以代您向网商银行提出退款请求,由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您和交易平台协商解决。您在您的同名账户中应有足够退款的账存资金并授权网商银行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完成退款,网商银行也有权自您的待结算资金中予以扣除处理。如因您账户余额或待清算资金不足导致无法退款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九)您承诺在网商银行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如您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网商银行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您核实相关情况的,您同意网商银行暂停本服务。
(十)您不得将平台商户编号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您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成自己的交易结算。您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号/编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您的账号/编号。
(十一)因您提供虚假信息、绑定非本人同名账户、绑定的同名账户被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引起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如果您违法或违规的,网商银行有权自行或者和交易平台采取协同核查、延迟资金结算、限制资金结算金额、禁止资金结算、暂停交易、暂停或终止本服务或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检法部门,或所有其他网商银行认为有必要的措施,由此带来的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十二)如您使用网商银行网络支付业务服务的,网商银行的网络支付业务服务仅能用于您或交易平台代您在交易平台申报并经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且每笔订单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您了解并同意网商银行有权根据您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型,以及您经营活动的风险状况调整您的网络支付业务服务交易额度。
第五条 信息处理和保护信息的收集、使用、共享和保护
(一)网商银行重视对您的隐私的保护,保护用户信息及隐私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原则。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网商银行将按照《网商银行隐私权政策》(含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保护您的身份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如果您是企业用户,我们将依法保护您的商业秘密,除非经您同意或者按照法律法规、有权机关的要求,不会对外提供。
(二)请您理解,网商银行向您提供的服务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如您选择使用了本协议当中尚未涵盖的其他服务,基于该服务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信息的,我们会通过页面提示、交互流程、协议约定的方式另行向您说明信息收集的范围与目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您的同意。网商银行会按照本协议、《网商银行隐私权政策》(含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以及相应的用户协议约定使用、存储、对外提供及保护您的信息;如您选择不提供前述信息,您可能无法使用某项或某部分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网商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您授权交易平台向网商银行及网商银行委托合作的第三方渠道提供数据对您身份及账户等信息进行核验。网商银行经您授权获取的工商数据、经营数据、银行结算账户等数据信息,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网商银行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您的资料、用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交易支付记录等,对您的银行端身份验证密码、您的资金动态和相关交易情况严格保密。
(四)为了提供本服务,您同意网商银行将您平台商户编号项下的资金簿记、提现及其他相关信息及处理情况反馈给交易平台,以完成您在交易平台的相关交易及平台商户编号下信息的展示。
第六条 服务暂停与终止
(一)您同意,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网商银行有权暂停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直至网商银行决定恢复有关服务,或根据本协议终止服务。在此期间,需要您协助的,您应对网商银行采取的行动提供协助:
1.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而被禁止或变得不合法/不合规;
2. 您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或与网商银行达成的其他业务或服务约定;
3. 您未按照网商银行的要求更新您的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手机号)或您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是最新的且未能提供合理说明及证明;
4. 经我们合理判断,本协议项下被用作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或者存在被用作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的嫌疑;
5. 网商银行就有关交易操作收到互相抵触的指示;
6. 网商银行收到第三方(包括有权机关、其他债权人)对您的平台商户编号或您绑定的同名账户中的资金提出权利主张;
7. 网商银行识别到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安全、不诚信等问题或其他网商银行认为应当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情况。
若经网商银行判断,前述情形已经消除且网商银行继续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不存在重大风险或障碍时,网商银行可以自行决定恢复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
第七条 不可抗力、免责及责任限制
(一)除非网商银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网商银行就下列事宜造成的损失,免于向您或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或义务:
1. 您没有遵守本协议和/或网商银行与您的其他业务或服务的约定、未按约定及时更新您在网商银行预留的信息、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或其他服务;
2. 您或您授权交易平台向网商银行发出的交易指令本身涉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欺诈、操作不当受损)
3. 网商银行按照您的授权代表或合作方之指示行事,并基于合理判断而相信该等人士已取得您的有效授权;
4. 网商银行执行符合本协议的任何指令,或网商银行基于合理理由未能执行、迟延执行或决定不执行该等指令;
5. 网商银行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锁定您的账户、暂停平台商户编号下的交易、簿记或其他行为。
(二)网商银行因下列任一原因没有执行、迟延执行或没有正确执行交易平台指令造成您损失的,网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1. 网商银行接收到交易平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等;
2. 交易平台被依法冻结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
3. 由于您或交易平台导致的其他错误情况;
(三)若您出现服务平台登录或账户、资金安全风险时,网商银行将尽力采取措施,协助您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但网商银行免于就您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除非该等损失是由于网商银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
(四)网商银行因下列任一状况导致本服务中断、延迟或中止或无法正常提供各项服务的,网商银行免于承担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 网商银行相关系统或软件或与银行账户或者交易相关的其他系统或软件所公告的系统维护及升级期间;
2. 电信设备或通信线路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延迟的;
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重大疫情或国家/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网商银行系统障碍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4. 因网商银行无法预测、无法控制且采取相应措施亦不能事先预防的情况,如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银行原因 、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不能提供服务或执行业务的;
5. 您自行操作不当或通过非网商银行授权或认可的平台或渠道使用本服务;
6. 发生其他网商银行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情形。
尽管有前款约定,网商银行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五)网商银行因相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颁布、变更法律、法规、指引、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交易平台不再与网商银行合作导致网商银行无法提供本服务的,不构成违约。我们可以变更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特别条款
本条款是网商银行与所签署合同或协议相对方间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的特别条款;本条款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前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内的各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有权监管机构”)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监管要求而拟订。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您在此向网商银行确认和承诺如下:
(一)认可前提
您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网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您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二)遵守监管
1. 您在此确认和承诺,网商银行已明确向您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您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您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网商银行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您在通过网商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您履行合规义务是网商银行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2. 您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同网商银行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三)协助和配合义务
1. 您承诺、知晓并同意协助及配合网商银行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2. 您承诺、知晓并同意网商银行有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您有关的数据、信息。
3. 您理解并同意网商银行有权对您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如网商银行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您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有权对您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
(四)服务的中止与终止
您承诺并知晓并同意在网商银行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您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银行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网商银行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与您之间任何业务项下服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您对网商银行每一交易或业务文件的违反,网商银行有权宣布您违约并停止提供服务并追究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银行由此受到的损失的,您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持续合规
您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您承诺将持续关注和了解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网商银行开展业务期间保持持续合规。
(六)国际反恐反洗钱
您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跨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您在此确认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洗钱特别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网商银行涉及国际反恐反洗钱协作时,网商银行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九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一)网商银行和您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网商银行或您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三)网商银行严格禁止网商银行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网商银行经办人员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网商银行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网商银行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四)网商银行郑重提示:网商银行反对您或您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五)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违反商业贿赂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您的经办人员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员的亲友。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为避免疑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一)本协议自您根据文首规定的签订方式签订确认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如果在您签订本协议之前,网商银行已向您提供本服务的,除非另有约定,则您签订本协议即代表着您认可本协议之效力追溯覆盖至您使用本服务的起始之日。
(二)网商银行为了进一步改善用户体验,将会持续开发新服务,为用户提供版本升级、功能升级等服务和内容更新,为此,网商银行将不定期修改本协议,不时增加、减少或变更服务(包括其相关范围及使用条件)及调整费用,一旦修订本协议,我们将通过服务平台的相应页面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经变更后的内容生效时间以公告载明日期为准。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如您在相关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了解并同意该等变更或修订。若您不同意,则请您主动立即停用本服务。
(三)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您和网商银行中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书面通知另外一方,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网商银行拟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或终止本协议的,将提前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公告或进行相应的提醒;在网商银行明示的公告期或提醒期限内,您若无异议的,则本协议或本服务在网商银行明示的公告期届满之日起或提醒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为了便于及时与您确定联系,你在变更您留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网商银行。如未收到您的变更通知,网商银行将按照您留存的联系方式发送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网商银行发送给您的书面通知,以邮寄送达的,在向您在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中填写的通讯地址或在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集团以及网商银行的其他关联方、合作方网站填写的通讯地址、收货地址或您住所地寄出书面通知超过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网商银行采用在服务平台公告、交易平台公告、支付宝服务窗推送、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服务平台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之时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完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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