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金融服务协议
版本日期:20240628
特别提醒:鉴于您(或称“客户”)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银行”或“我们”)申请开通会员,以使用网商银行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我们诚恳地建议您:在通过线上方式(如在我们和/或合作方的网站、软件客户端、小程序等相关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线下方式(如盖章并签署纸质版本协议)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我们特此提醒您:一旦您确认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您自愿向我们申请开通网商银行会员,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任一条款,请勿继续之后的流程。我们提醒您尤其关注本协议条款中的加粗部分。
如有疑问,烦请致电网商银行客服电话:95188-3(个人业务)或956188(企业业务)。
本协议履行地:杭州市西湖区
第一部分 服务通用条款
1. 术语及释义
会员:指愿意使用网商银行综合金融服务并签订本协议的自然人及机构,任何对“会员”的指称均应包括该会员的授权代表、继受人及被允许的受让人。
银行账户/账户:指您在网商银行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
综合金融服务/服务:指基于本协议及其他具体业务或服务协议的约定,由网商银行不时向您提供的各项金融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总称。前述金融产品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二部分(综合金融服务条款)中所载的存款服务、电子支付服务、票据服务、融资及担保服务、外汇服务、代销服务以及为了实现前述各类服务目的而向您提供的基础服务和解决方案等。
服务平台:指为了向您展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而由网商银行和/或其合作方运营的网站、软件客户端、小程序等线上服务及操作渠道。
预留:指您对于您的信息的预留行为,包括您在申请注册会员、使用综合金融服务或另行书面通知网商银行等情形下提供信息的行为。
锁定:指网商银行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锁定您的会员权限,和/或拒绝提供与银行账户相关的服务,和/或拒绝接收您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指令的行为;锁定的期限即为锁定期。
关联方:本协议中的关联方指:1)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2)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以及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构成网商银行关联方的公司。
2. 会员身份
2.1. 会员身份的取得
您理解并同意,网商银行与您成功签订本协议后,将为您创建网商银行的会员身份,并据此后续向您提供相应的综合金融服务。网商银行不会仅基于您的会员身份收取任何费用。
2.2. 会员身份的资料要求
基于会员创建及使用综合金融服务需要,您须向我们提交相应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2.2.1. 身份基本信息及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件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职业信息、营业执照、联系电话等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网商银行认为可以证明您身份情况的信息、资料及证明文件;
2.2.2. 结合您使用的综合金融服务,网商银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内部政策,在合理范围内要求您提供的其他信息和资料,如财力证明资料(具体包括工资证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2.3. 会员资料的更新
您须保证提供给我们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您所提供的资料出现任何更改或更新,您须立即以网商银行认可的方式通知我们,以便我们更新您的会员资料档案并视情况调整相关服务内容。
2.4. 特别注意事项
为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了解并确认以下内容:
2.4.1. 对于您的会员开通申请,网商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政策,独立判断是否为您创建会员身份;
2.4.2. 取得会员身份并不等同于自动获得网商银行提供的所有综合金融服务资格或内容。在使用具体产品或服务前,您作为会员可能还需要另行申请并签约;网商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政策,独立判断是否提供相关服务;
2.4.3. 受限于时间、地域等条件、网商的服务能力以及您的个人情况,网商银行可能出现无法向您提供某一项或多项服务的情形;
2.4.4. 如果您未及时更新客户资料,将可能导致您的会员身份异常,并可能无法使用部分或全部金融服务;
2.4.5. 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网商银行将会保留您的会员信息。同时,为简化您信息的填写过程,如您已经在网商银行合法留存您的会员资料,在您申请网商银行的其他综合金融服务或进行相关操作(如开立银行账户)时,您同意网商银行直接调用您的会员资料进行相关验证操作。
3. 账户
3.1. 账户的开立
您了解,在网商银行开立账户是您使用网商银行部分服务的基础,因此,请您根据服务平台提示流程操作。特别情况下,依您的申请并经过我们的审核同意,您也可以不开通网商银行账户。但请您理解,在此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享受综合金融服务的具体种类和内容可能因此受到一定限制。
3.1.1. 账户开立规则
您可以按照服务平台提示的流程申请或同意开立网商银行账户,为此您须提交有关资料并确认本协议附录中的《承诺及声明书》。不同客户所需信息、验证步骤及具体要求可能存在一定差异,请以申请时服务平台的具体提示为准。网商银行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若您申请后成功开立银行账户并可以正常使用,即表示您已经通过网商银行的审核,烦请您关注。
3.1.2. 个人账户的开立
3.1.2.1 个人账户的种类与功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具有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取现金等功能。您须通过柜面或现场等渠道,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且网商银行认可的方式校验身份后方可开立此类账户;
Ⅱ类户具有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向绑定账户转账、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账、限额消费和缴费等功能。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由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可以办理限定金额的存取现金及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您可以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此类账户;
Ⅲ类户具有限额消费和缴费、向绑定账户转账、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账等功能。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后,Ⅲ类户还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您可以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此类账户。
网商银行根据您的开户申请/授权、身份核验方式、风险等级及具体业务场景等,为您开立对应类别的个人银行账户,确定不同的账户功能、业务范围及交易限额,增减所需开户资料和信息、验证步骤及具体要求,并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和动态管理。
3.1.2.2 个人账户的开户资料
除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资料外,(1)如您开通的银行账户为Ⅱ类户的,则需要您提供本人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作为绑定账户,及您开立前述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时留存的预留手机号码。您设置绑定账户后,我们将通过合法安全的渠道对您绑定账户的信息进行验证,经验证通过后账户绑定成功。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网商银行有权对绑定账户的数量进行规定和调整;(2)如您开通的银行账户为Ⅲ类户的,则需要提供您的本人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以便完成银行账户激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自然人会员而言,我们在为您提供与账户相关的服务时,您应年满16周岁并具有健全的心智、具有法定资格与能力签订本协议及其他协议(如适用)并履行您在该等协议项下的义务。
3.1.3. 企业账户服务
就企业会员而言,如您需要,网商银行可向您提供企业账户服务,在本协议之外,您还须与网商银行签署《网商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网商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关于企业账户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网商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为准。
为便于您在具体服务场景签署相关协议,您通过企业网银发生的交易行为、签约行为均对您有拘束力。我们提示您妥善管理企业网银的登录和操作权限,确保企业网银的管理员、操作员以及其他经您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可以管理、使用企业网银的个人的操作行为(包括通过企业网银进行的资金划付、签约行为等)均已经过企业内部合法、有效的授权。网商银行将基于企业网银的指令和/或签约确认提供相应服务和/或进行相关交易,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应风险应由您自行承担。
3.1.4. 授权开通多个账户
为给您提供更好的支付或业务体验,在您已开立银行账户(如有)之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将视您办理业务的需要,根据您的同意或授权为您增加开立一个或多个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I类银行账户外的其他类型的银行账户,例如Ⅱ类、Ⅲ类银行账户),烦请您关注相关服务页面的提示信息。根据本条约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视为您自行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且为此新开立的银行账户亦需遵守本协议或您另行确认的文件的约定。
3.2. 账户的变更
3.2.1. 请您根据本协议第2.3条的规定进行资料的更新。我们善意地提示您,若您没有向我们提供最新客户资料,您将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例如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后,网商银行将暂停为您提供与账户相关的服务。
3.2.2 如您需变更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的I类户或信用卡等信息,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核您提交的资料并对您进行身份验证。如您变更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为保护您的资金安全,我们还有权要求您先办理与该账户相关的赎回理财等金融产品、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账户资金全部划转至绑定的I类户或信用卡等操作。
3.3. 账户的使用
3.3.1. 开通网商银行账户后,您可以根据银行账户的类型或服务平台指定的操作流程使用相应功能。
3.3.2. 请您理解,除非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的各类银行账户不支持透支功能。
3.4. 账户错误与更正
您理解并同意我们在发现银行账户、资金或服务存在记录错误、遗漏或计算错误时,网商银行有权更正前述错误或遗漏信息。如该等错误或遗漏造成网商银行向相关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了超过应付数额的款项,则网商银行有权调整相关账户记录、要求您退款及/或从您在网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待结算资金中扣除相关款项。
3.5. 账户的限制
请您理解,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网商银行有权对您的银行账户采取限制措施。限制措施包括止付、止收、将账户状态改为未激活、解除绑定账户、暂停非柜面服务等:
(1)有证据证明或合理怀疑银行账户非您本人或本单位开立;
(2)您否认银行账户由您开立,或银行账户开立并非出于您的真实意愿;
(3)绑定账户非您本人账户或无法验证其满足监管制度要求;
(4)您违规使用银行账户或网商银行的其他产品、服务,或者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5)您的银行账户余额持续至少六个月(或网商银行决定的较短期限)为零或您的银行账户持续至少六个月(或网商银行决定的较短期限)未发生任何交易或收付活动;
(6)您的银行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我们有理由怀疑开立或使用银行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您违反本协议开立或使用银行账户;
(8)您发生与网商银行和/或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协议项下的违约情形,且根据前述协议约定需要对您的银行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的;
(9)其他网商银行认为可能对账户安全性产生影响的情形。
3.6. 账户的注销
3.6.1. 请您理解,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若发生以下情况,您的银行账户可能会被注销:
(1) 您对网商银行不存在尚未结清的欠付款项时,经您主动申请(通过客服渠道或者其他我们认可的方式)并经我们审核通过后,您的账户将会被注销;
(2) 您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时,网商银行有权随时通知您,注销您在网商银行的银行账户;
(3) 您的银行账户的余额持续至少两年为零或您的银行账户持续至少两年未发生任何交易或收付活动,网商银行有权注销该银行账户,视同您自愿销户。
3.6.2. 您名下拟注销的银行账户内如有余额,我们可在通过妥当的途径和方式扣除您欠付网商银行的费用及其他款项后,将剩余的账户金额交还您,包括将款项转入您另行指定的您本人在其他银行或机构开立的账户。
4. 服务平台登录
4.1. 作为会员,您可以登陆服务平台查询相关服务信息并发出指令。
4.2. 您可以通过以下验证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登录服务平台:
4.2.1. 您在网商银行预留的登陆密码或交易密码;
4.2.2. 您在网商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实时收到的手机验证码;
4.2.3. 您在网商银行预留的安全问题的答案;
4.2.4. 您在网商银行处不时获得认可的其他验证方式,例如人脸、指纹、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或网商盾等数字证书;
4.2.5. 您通过网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的验证,如通过支付宝登录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您在支付宝预留的人脸及指纹等。
4.3. 如果您连续数次(具体次数由网商银行规定)未通过以上验证方式的验证,网商银行将视情况在一定期间内实施锁定操作。如发生该等情况,您可以在锁定期后重新登录您的会员账号、银行账户或者发送交易指令,也可以在锁定期内拨打网商银行客服电话,按照服务平台的提示验证您的身份,并申请解除锁定。
4.4. 为了确保服务平台安全登录、您的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请您务必:(1)妥善保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2)妥善保管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终端,并确保使用前述设备在安全的环境下登录;(3)妥善保管身份证号、服务平台登录名、密码、交易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要轻信他人随意泄露,亦不要向第三方出售、转让、允许第三方复制或者与第三方共享该等信息;(4)如遇任何可疑的事项,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是企业用户,请确保仅有您的企业内部授权代表可以接触并保存上述信息且应当按照前述要求予以严格保密及向我们报告可疑事项。
4.5. 由于手机验证码验证是网商银行采用的重要验证方式之一,因此,您在使用网商银行金融服务期间应当及时根据本协议第2.3条的规定更新您在网商银行预留的手机信息。
4.6. 对于可能发生或实际已发生的服务平台登录及银行账户、资金安全问题,建议您采取如下措施:(1)即刻自行操作或致电网商银行客服电话,以冻结银行账户及资金,并及时修改密码;(2)如身份证明文件丢失,即刻向发证机关提出挂失申请;(3)如电子终端丢失,即刻向电信运营商提出号码挂失及换领申请。
4.7. 为了保障您的服务平台登录、银行账户及资金安全,当我们判断您的银行账户存在较高的欺诈、盗用、不当使用、黑客入侵、病毒、(恶意的、破坏性的或损坏性的)代码、程序或宏指令攻击风险,或者存在疑似违反法律法规的操作时,我们可以视情况在最长不超过180天(或我们不时修订的期限)的锁定期内实施锁定操作,包括暂停您对银行账户的访问或服务的使用,并且拒绝接收您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指令。在该等情况下,您可以在锁定期满后重新访问您的银行账户或者发送交易指令,也可以在锁定期内拨打网商银行客服电话申请解除锁定(是否解除锁定将由我们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内部政策以及您的会员和账户状态等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4.8. 若您想变更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安全问题及答案以及预留手机信息,您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指定的操作流程变更或者拨打网商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变更,或以网商银行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操作。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安全问题及答案以及预留手机信息变更的生效,不影响变更前使用原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安全问题及答案以及预留手机信息进行验证所进行的交易的效力。
4.9. 为向您提供更优质、流畅的登录体验,网商银行可能通过相关客户端软件为您提供服务,请您正确使用客户端软件,您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4.9.1. 删除软件及其副本上关于著作权的信息;
4.9.2. 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软件的源代码;
4.9.3. 对软件或者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以及软件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收集、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软件和相关系统;
4.9.4. 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上述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4.9.5. 通过非官方开发、授权的软件、插件、外挂、系统使用登陆或使用本服务,或制作、发布、传播前述软件、插件、外挂、系统;
4.9.6. 自行或允许第三方通过非官方程序、机器、脚本、爬虫、或者其他自动化和非自动化的方法、模拟正常用户行为使用网商银行的服务平台、产品或服务或获取与网商银行服务平台、产品及服务相关数据,或对服务平台、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前述约定同样适用于您通过网站、小程序等其他途径登录服务平台的情形。
5. 交易指令
5.1. 您可以通过本协议第4.2条规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验证方式向我们发送交易指令。我们将根据您发送的交易指令向您提供具体的金融产品和/或相关服务。您认可,您有义务妥善保管相关验证方式下的保密信息和设备,使用上述任意一种或多种验证方式确认的交易指令,无论是否实际由您本人亲自作出,均视为您本人作出,对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5.2. 您发出交易指令后,除非获网商银行书面同意,该等指令不可变更、收回或撤销。
5.3. 如网商银行收到数项交易指令,并且执行该等指令的加总效果将超出您使用综合金融服务的相关限制(例如付款指令所涉金额超出您的银行账户余额或交易限额,或交易频次超出交易次数限制),网商银行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自行决定选择执行和不执行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交易指令,而无须特别考虑相关指令的发出和收到日期及时间先后。
5.5. 特别注意事项
5.5.1. 为保护您的服务平台登录、银行账户和资金安全,就您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由网商银行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核。但受限于技术手段和客观因素,网商银行可能无法准确审核交易指令的真实性、指令发出者的身份、权限以及是否善意等要素,您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尽力保证验证方式所涉信息和设备的安全。
5.5.2. 请您理解,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如发生以下情况,网商银行有权拒绝接受或执行您发出的指令:
(1) 您存在本协议或其他协议或安排下对网商银行的违约,或网商银行收到第三人针对您的账户、资金的权利主张;
(2) 您的会员状态异常(如交易环境存在风险、会员信息有误),若网商银行收到您的融资、理财、缴费、支付、转账或其他综合金融服务的交易指令(包括向网商银行付费或指示网商银行代收费用、手续费、佣金),网商银行可不予执行该交易指令;或
(3) 网商银行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其他合理理由不接受或执行您发出的指令。
6. 费用
6.1. 基于网商银行向您提供的各项服务,网商银行有权向您收取相应费用,具体费用详见服务平台展示的服务收费表、或其他方式列明的收费方式说明或网商银行与您签署的业务或服务协议,请您按约定及时足额予以支付。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网商银行有权不时调整相关费用;如果费用增加,则我们会根据本协议第16.2条规定的方式提前对费用调整进行公示,若您在调整后的费用生效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同意该等费用调整;若您不同意,则请您主动立即停用网商银行服务。
6.2. 您同意,除非双方另有说明,网商银行有权从您名下的银行账户或交易资金中扣除您应当向网商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其他服务费用或应付款等,而无须另行征得您的同意。网商银行会在扣除该等款项后,尽快通知您所扣除款项的性质、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等具体信息。
6.3. 请您理解,不论您的任何银行账户是否已经注销,或您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是否已暂停或终止,或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就您作为网商银行会员期间、使用网商银行综合金融服务期间发生的费用,您仍有责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我们支付(包括手续费、佣金及您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等)。
7. 对账及对账单
7.1. 网商银行的通知、对账单、账户记录及存款证明(如网商银行处理客户交易时的纸质记录、录音、录像、图像及其他电子记录),除非有明显的错误,应作为可供诉讼或其他目的使用、对您具有约束力的确定性证据。
7.2. 我们会根据您的对账申请及提供的对账通讯方式(如服务平台自主对账等)提供有关交易及/或其他事项的通知、对账单、账户记录、存款证明中所有记录。请您核实该等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基于其他原因(例如伪造、假冒签字、欺诈、无权限、或您或任何其他人士的过失)所产生的错误、不一致、不合规定、不准确及未经授权的借记、其他交易或记账(统称“错误”),并在发现错误时立即书面通知我们。您理解并同意,若您未在网商银行提供上述记录的十五天内(不含当日)将该等错误书面通知我们,该等通知、对账单、账户记录、存款证明将对您产生法律约束力,通知期满后,我们可认为您已最终确认接受该等记录所包含的所有事项。
7.3. 网商银行可以不时通过双方另行一致认可的其他途径(例如短信通知等)向您发出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记录。如果您需要纸质对账单,请通过本协议第12条约定的服务渠道申请。
8. 反洗钱
8.1.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和监管机关的要求,若我们怀疑或认为您的任何交易或者资金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相关犯罪活动,或者可能受到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制裁,我们可以决定并采取我们认为适当的行动。该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监测、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情况,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我们在采取上述行动过程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您配合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以及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8.2. 如网商银行迟延或未能处理交易指令或其他信息或通讯,或迟延或未能履行与银行账户或向您提供服务相关的职责或其他义务,只要该等迟延或未能处理/未能履行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网商银行根据8.1条约定采取的行动导致的,网商银行免于承担责任。
9. 服务暂停与终止
您同意,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网商银行有权暂停向您提供全部或部分综合金融服务,直至网商银行决定恢复有关服务,或本协议根据第16.5条终止。在此期间,您应对网商银行采取的行动提供协助:
9.1. 本协议项下的综合金融服务,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而被禁止或变得不合法/不合规;
9.2. 您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或与我们达成的其他业务或服务约定;
9.3. 您未按照我们的要求更新您的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手机号)或您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是最新的且未能提供合理说明及证明;
9.4. 经我们合理判断,综合金融服务被用作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或者存在被用作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的嫌疑;
9.5. 我们就有关交易操作收到互相抵触的指示;
9.6. 我们收到第三方(包括有权机关、其他债权人)对您的银行账户或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或您享有的与网商银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其他资产/权益的权利主张;
9.7. 我们识别到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安全、不诚信等问题或其他我们认为应当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情况。
若经网商银行判断,前述情形已经消除且网商银行继续向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不存在重大风险或障碍时,网商银行可以决定恢复向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10. 免责事由
10.1. 除非网商银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网商银行就下列事宜造成的损失,免于向您或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或义务:
10.1.1. 您没有遵守本协议和/或网商银行与您的其他业务或服务的约定,未按约定及时更新您在网商银行预留的信息,未按约定使用银行账户或其他服务;
10.1.2. 您向网商银行发出的交易指令本身涉及风险(如被欺诈、操作不当等);
10.1.3. 网商银行按照您的授权代表或合作方之指示行事,并基于合理判断而相信该等人士已取得您的有效授权;
10.1.4. 网商银行执行符合本协议的任何指令,或网商银行基于合理理由未能执行、迟延执行或决定不执行该等指令;
10.1.5. 网商银行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实施锁定操作。
10.2. 若您出现服务平台登录或账户、资金安全风险时,网商银行将尽力采取措施,协助您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但网商银行免于就您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除非该等损失是由于我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
10.3. 网商银行因下列任一状况无法正常提供各项服务或无法根据您的指令行事或者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导致您或第三方产生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时,网商银行免于承担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0.3.1. 网商银行相关系统或软件或与银行账户或者交易相关的其他系统或软件所公告的系统维护及升级;
10.3.2. 电信设备或通信线路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服务中断或延迟的;
10.3.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重大疫情或国家/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网商银行系统障碍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10.3.4. 因网商银行无法预测、无法控制且采取相应措施亦不能事先预防的情况,如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银行原因 、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不能提供服务或执行业务的;
10.3.5. 您自行操作不当或通过非服务平台发出指令;
10.3.6. 发生其他网商银行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情形。
尽管有前款约定,网商银行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11. 责任承担及赔偿范围
11.1. 就您对网商银行的未付金额(包括您应支付未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其他服务费用或应付款等),网商银行有权按逾期未付金额万分之一/日的标准向您计收滞纳金,但网商银行与您在具体业务协议中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11.2. 如网商银行因为或出于向您提供任何金融产品或相关服务、与您进行任何交易、为您维持银行账户、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您违反本协议或适用的法律,而基于协议、侵权或其他方面遭受或产生索赔、责任、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和开支(不论因税款、税费或其他事由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网商银行为维护和实现本条款项下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及差旅费等),您应向网商银行赔偿该等索赔、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并且确保网商银行免受该等索赔、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的影响,除非该等索赔、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是由网商银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11.3.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您或任何第三人的责任均仅限于直接及完全因网商银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直接且合理的损失。
12. 服务渠道
您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12.1. 通过网商银行客服电话95188-3(个人业务)、956188(企业业务);
12.2. 通过服务平台的内置联系方式;以及
12.3. 网商银行不时公布的其他途径。
13. 隐私权政策及信息保护
13.1. 我们重视对您信息的保护,如果您是个人用户,关于您及您有关联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将依照《网商银行隐私权政策》受到保护与规范。如果您想了解详情请参阅《网商银行隐私权政策》。如果您是企业用户,我们将依法保护您的商业秘密,非经您同意不会对外提供。如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95188-3(个人业务)或951688(企业业务)。
13.2. 在向您提供更为专业、便捷的综合金融服务时,您授权我们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根据服务内容收集、留存、使用并与第三方(包括我们的关联方、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共享您的相关资料、信息以用于该服务特定原因及用途,您的相关资料、信息通常包括您在开通网商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财务资料等资料,以及您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支付宝账号等信息。对于企业用户而言,前述资料、信息还包括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企业账户管理员/操作员的相关资料、信息。您认可并承诺,您向我们提供的信息中有涉及其他信息主体个人的信息,您已取得该等信息主体的授权。
13.3. 基于网商银行服务开展的实际需要,部分服务可能会由网商银行联合其关联方、合作伙伴共同为您提供,您同意网商银行将在实现该服务必要范围内与关联方、合作伙伴共享您的相关信息。
13.4.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会根据业务需要将某些运营事宜委托给关联方或第三方;您了解并认可,为上述目的,您的数据和信息可能会在网商银行及关联方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之间转移,我们会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给予充分的保护。
13.5. 为了您能便捷地使用网商银行服务,便于您及时了解您在网商银行的资产情况,您授权网商银行在自有渠道外,还可以通过支付宝客户端和/或蚂蚁财富客户端和/或网商银行有合作的平台相关页面及信息渠道向您展示您的资产、收益、产品及服务信息,以及发送提醒通知。
13.6. 为便于您及时了解网商银行服务情况和/或向您推荐更优质或合适的服务,您授权网商银行可通过页面、电子邮件、网络客户端消息推送、手机短信、电话、合作平台(如微信)的消息发送等方式向您发送服务通知、权益通知(如您是企业用户,前述消息可能会发送给您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企业账户管理员/操作员)。您理解并授权网商银行可根据您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设备信息、网络信息、操作记录)进行综合分析,自行、委托或联合合作方通过前述途径向您推荐您可能感兴趣的相关营销活动、商业性电子信息或广告(如您是企业用户,前述消息可能会发送给您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企业账户管理员/操作员)。如您不希望接收前述信息,您可以随时通过网商银行的客服电话、《网商银行隐私权政策》或您收到的营销信息中提示的方式联系我们。
14. 知识产权
14.1. 网商银行及关联方拥有本协议中自有服务、服务平台、生活号/公众号及其包含或者提供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档案、资讯、网站架构、界面设计、数据、文档、标识、产品名称、技术、软件等)的一切权利。未经网商银行授权,您不得使用网商银行及关联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否则我们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视作为您的违约行为为终止本协议的依据。若因此行为给网商银行或关联方造成损失的,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2. 网商银行将持有任何于本协议中衍生的发明、技术改进、产品、服务、技术、资料、推广及宣传资料、广告设计、数据等的知识产权, 其中包括为履行本协议中产生的文字、软件、视像、图片、影片、图案、图形、版面设计、外观设计、广告及宣传物资、一切之数据等。
15.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15.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为避免疑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15.2. 我们有权依赖由下述组织或人士发布或公布的、对其适用的一切法律及任何指引、准则或其他资料,并依照其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业自律组织、任何证券交易所或者任何提供清算和/或结算服务的人士或组织,无论该等组织或人士是否有立法权力。网商银行依照上述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都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并且网商银行就该等依赖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对客户免于承担责任。
15.3.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本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6.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16.1. 本协议自您根据文首规定的签署方式签署确认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如果在您签署本协议之前,网商银行已向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除非另有约定,则您签署本协议即代表着您认可本协议之效力追溯覆盖至您使用综合金融服务的起始之日。
16.2. 为了进一步改善用户体验,我们将会持续开发新服务,为用户提供版本升级、功能升级等服务和内容更新,为此,我们将不定期修改本协议,不时增加、减少或变更服务(包括其相关范围及使用条件)及调整费用,并通过在服务平台的相应页面发布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改的协议生效时间以公告载明日期为准。
16.3. 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如您在相关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了解并同意该等变更或修订。若您不同意,则请您主动立即停用网商银行服务。
16.4.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与网商银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您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亦不得将您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6.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至如下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
16.5.1. 您以书面方式要求终止本协议,并经网商银行审核同意的;
16.5.2. 发生本协议第9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网商银行选择终止本协议的;
本协议终止后,您将无法使用网商银行的任何服务。
16.6. 除网商银行按本协议约定或另行明确向您表示终止本协议外,任一项服务的终止并不意味着本协议的终止。
17. 通知
1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便于及时与您确定联系,您在变更您留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网商银行。如未收到您的变更通知,网商银行将按照您留存的联系方式发送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网商银行发送给您的书面通知,以邮寄送达的,在向您在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中填写的通讯地址或在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集团以及网商银行的其他关联方、合作方网站填写的通讯地址、收货地址或您住所地寄出书面通知超过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网商银行采用在服务平台公告、电商平台公告、淘宝网站公告、天猫网站公告、阿里巴巴网站公告、支付宝网站公告、支付宝服务窗推送、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服务平台/淘宝(天猫)/支付宝账户/阿里巴巴站内信息、支付宝钱包消息、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之时即视为送达。 您同意司法机关按照本合同附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约定向您送达法律文书。
18. 其他一般规定
18.1. 如果本协议一项或多项条款于任何时间在任何方面无效、不合法、不可强制执行或者无法履行,(1) 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性或可予履行性不应受到影响或损害;(2) 您应与我们诚意协商并就替代条款达成一致,从而在依照届时适用法律为有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范围内,取得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条款本应取得的相同目的或效果;且(3) 您特此承诺将签署、送达和获得(视情况而定)所有有利于该等替代条款和本合同其他相关修订生效或为其生效所必需的所有该等协议、文件和批准。
18.2. 网商银行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均不应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的放弃。
18.3. 如您因使用任一综合金融服务而与网商银行另行签订了其他业务协议,当两者有冲突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与本协议第一部分“服务通用条款”有关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与本协议第二部分“综合金融服务条款”有关的内容,以业务协议为准。该等业务协议未尽事项,适用本协议之规定。
19. 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如果您对本协议或网商银行的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您可以拨打95188-3(个人业务)或956188(企业业务)联系我们,或根据服务平台或网商银行官方网站(https://www.mybank.cn/)提供的其他联络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给予您必要的帮助。
20. 风险提示事项
20.1. 您承诺在成为会员或使用网商银行提供的服务之前,已了解网商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并充分知悉且自愿承担因成为会员、使用银行账户及/或接受网商银行提供的任何服务而可能涉及的风险,如因进行任何投资、买卖、或其他交易而蒙受的任何损失等。
20.2. 您了解,您与交易对手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因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交易所可能发生的如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纠纷及损失应由您独立担责,网商银行对于您在使用网商银行服务时与该等交易对手或者第三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均不提供任何担保(除非您与网商银行另行书面约定)。
20.3. 您开立银行账户、使用服务或进行任何交易或投资的决定,均是根据您本身的独立判断和评估而作出的,并不依赖网商银行给予的意见、建议或信息;您亦同意,即使网商银行给予您具有参考性的意见、建议或信息,网商银行不会就您因此作出的决策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您不会就此要求网商银行承担责任,亦不会就此加入或进行针对网商银行的任何行动或诉讼。您了解,进行投资前应当寻求独立的专业咨询,并且就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而言,网商银行并非专业的独立顾问。
20.4. 您了解并承诺,您不得使用网商银行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若我们发现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有权立即暂停、终止或终止相关交易,停止向您提供服务,并采取其它我们认为合理且必要的措施。
第二部分 综合金融服务条款
21. 存款服务
21.1. 我们为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在内的各类存款服务,具体以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21.2. 存款服务应当遵守您的银行账户的限额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若您的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有权拒绝向您提供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银行限额规定的存款服务。
21.3. 网商银行将根据储蓄管理的要求及与您的约定向您计付利息,我们将通过服务平台页面或相应的协议向您展示具体利率,请您关注。
22. 电子支付
22.1. 任何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银行账户资金支付与转移的行为均构成电子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您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的转账、缴费、充值,以及您通过第三方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进行的网银支付、快捷支付等。
22.2. 由于网商银行的基本业务均需要通过服务平台开展,因此,如果您申请使用网商银行的账户,您的所有银行账户设置将默认为您开通电子支付服务。如您不同意开通电子支付服务,则请您主动立即停用网商银行服务并致电网商银行客服电话95188-3(个人业务)或956188(企业业务)。
22.3. 为了提高他人向您发起转账的效率,您的银行账户开立(以实际获得网商银行账号为准)后将被默认开通手机号转账服务,即您在网商银行预留的手机号信息可作为您的收款账号,他人可输入前述手机号完成向您的银行账户转账。如您不同意开通该服务的,您可致电网商银行客服电话选择关闭。为了您能够准确收到他人转账的款项,您应在手机号变更后立即通过服务平台页面变更预留的手机号并且重新开通手机号转账功能。我们善意地提示您,如因手机号变更不及时导致的转账失败、转账错误等所产生的损失,须由您自行承担。
22.4. 您在此确认,网商银行可以基于保护资金安全的需要,根据您的银行账户风险级别,对您的电子支付业务设定交易限额。
22.5. 为了给您提供更好的消费、理财、缴费、支付及转账体验,网商银行账户将向您提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即非金融机构,如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快捷收付服务。如您需要使用该服务,应当与网商银行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并遵守相关协议的约定。
22.6. 您须对支付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因输入指令/数据失败、不完整、不清晰或不准确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风险,您须自行承担。
22.7. 您仅能基于您的网商银行账户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因此我们仅在您已经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前提下向您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23. 票据
如您需要,网商银行可以根据您的申请向您提供签发、承兑、贴现等票据服务,该等票据服务以实际可向您提供的服务为准。如您需要使用该服务,应当与网商银行另行签署相关协议并遵守相关协议的约定。
24. 融资及担保
如您需要,网商银行可以根据您的申请向您提供包括贷款、保理等融资及担保服务,如您需要使用该服务,应当与网商银行另行签署融资相关协议,并承诺遵守该述协议的约定。
25. 外汇
如您需要,网商银行可根据您的申请视情况向您提供外汇存款、汇款等外汇相关服务,外币账户的开立参考本协议第3.1条“账户的开立”的相关约定。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范关于外币账户开立的要求,外币账户开立所需的资料和开立流程与人民币账户不一致的,请以网商银行另行向您告知的具体内容为准。
26. 代销服务
26.1. 网商银行将视监管许可向您提供基金、理财、信托产品等代销服务,每项代销服务以具体与您签订的代销相关协议约定为准。此外,您还须遵守我们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
26.2. 如您使用我们提供的代销服务,您除了应遵守与网商银行的代销相关协议外,还需要另行遵守产品相关协议,如基金合同等。
27. 其他服务
作为一家具有互联网创新精神的银行,网商银行将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监管许可不定期地推出本协议尚未提及的其他服务,为您提供更好的产品及服务体验,具体以服务平台另行展示或者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为准。
附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1. 本人/本公司同意对于因本协议项下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本人/本公司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向本人签约账户绑定的手机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到本人住所地的方式向本人/本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 本人/本公司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用于确认本合同的支付宝账户或网商银行账户绑定的任一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或服务平台留存的本人/本公司的任一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任一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 本人/本公司指定邮寄地址为本人/本公司的户籍地址/注册地址或本人/本公司在服务平台留存的本人/本公司通讯地址、收件地址或住址。
4. 本人/本公司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人/本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本人/本公司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 本人/本公司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 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服务平台、支付宝账户或网商银行账户中留存的本人/本公司上述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若本人/本公司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本人/本公司应当及时告知网商银行和/或司法机关变更后的送达地址,若本人/本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向网商银行和/或司法机关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司法机关向本人/本公司发送的法律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司法机关以前述任一送达地址发出法律文书均视为送达,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7. 本人/本公司已阅读本确认书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本人/本公司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附录:
承诺及声明
一、《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致: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网商银行”)
本人理解 “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的含义,并承诺在签约时的税收身份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包括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183日。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
本人同意浙江网商银行对本人所做承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如浙江网商银行认为您的承诺存在不合理信息时,本人将配合重新提供有效承诺文件或者对此作出解释,否则,浙江网商银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为本人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签约后,若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身份发生变化,本人确认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浙江网商银行,并同意浙江网商银行根据前述变化对本人的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二、《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开立、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单位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三、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单位或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请求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
(一)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
(二)自称是“家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三)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五)其他类似情形。
本开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上述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内容,将依法申请开立、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或本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