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利宝服务协议

版本日期:20241225

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杭州市西湖区

欢迎您与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银行”或“我行”)就余利宝服务订立本《余利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我们诚恳地建议您:在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加粗的部分。

请您知晓,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一旦您通过点击、勾选或其他方式确认本协议,即意味着您承诺您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认可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本协议,且本协议全部条款(含协议正文和附件)立即对您产生约束力。

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任一条款,请您停止后续操作。如有疑问,欢迎您致电客服电话:95188-3(个人业务)或956188(企业业务),以便我们为您解释和说明。

第一条 释义

1. 金融产品:在本协议项下指我行代销且通过余利宝接入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管理计划及理财产品。

2. 金融产品管理人:指余利宝接入的金融产品的管理人,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信托计划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

3. 登记机构:指各类金融产品的登记机构,包括各类金融产品管理人及代其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4. 交易日:一般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或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具体适用规则以相应金融产品的金融产品档案内说明规则为准。

5. 产品份额:指金融产品中的公募基金份额、信托计划单位、理财产品份额。

6. 余利宝服务账户:指您开通余利宝服务后,为方便您的金融产品交易、记录您持有的不同金融产品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服务账户。

7. 金融产品档案:若金融产品为公募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不时发布的公告等;若金融产品为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财产管理人不时发布的公告等;如金融产品为理财产品,是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及理财产品管理人不时发布的公告等。

8. 产品转入转出规则: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金融产品所适用的具体转入转出规则,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为您提供余利宝服务的基础规则,包括《余利宝理财产品转入转出规则(基础版)》、《余利宝理财产品转入转出规则(优享版)》、《余利宝现金管理产品组合转入转出规则》等。

第二条 余利宝服务主要内容和业务规则

1. 关于我行为您提供的余利宝开通、转入、转出等服务,提示您关注本协议中的相关业务规则:

(1)开通余利宝:您以点击、勾选或其他方式确认本协议并开通余利宝服务,视为您同意开通和使用余利宝服务,并同意我行代您向余利宝项下的金融产品管理人发出账户开户申请,以便进行相关金融产品的交易。请您知晓,余利宝项下的金融产品均为金融产品管理人发行/管理的理财产品,网商银行仅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2)转入:您发起转入申请并在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即视为您通过我行发起余利宝项下金融产品的认/申购申请,我行将据之扣划相应款项并向金融产品管理人提交转入申请,转入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点,我行于交易日15点前收到您的转入申请、扣划资金后,将视为当日申请、按照相应的金融产品档案的相关约定为您办理认购/申购业务;若您在交易日15点后发起申请,则该申请将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进行处理。若余利宝项下特别服务(例如“24h理财产品”)对于转入申请处理有不同规则,则以相应服务页面展示规则为准。您同意申请发起时间以我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最终确认的金融产品份额以登记机构为准。

(3)普通到账转出:您可通过余利宝服务页面发起余利宝服务页面普通到账的转出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点,我行于交易日15点前收到您的普通到账转出申请后,将按照相应的金融产品档案的相关约定为您办理相关金融产品的赎回业务;若您在交易日15点后发起申请,则该申请将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处理。若余利宝项下特别服务(例如“24h理财产品”)对于转出申请处理有不同规则,则以相应服务页面展示规则为准。您同意申请发起时间以我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赎回款项的具体到账时间以余利宝服务页面展示为准。

(4)快速转出:为了满足您的日间资金便捷使用需求,我们为您提供余利宝快速转出服务,不同场景下的快速转出额度和使用规则以具体页面展示规则为准。您发起有效的快速转出申请(包括快速到账转出等支出类行为)后,我行或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将实时或不迟于申请日当日划付您有效申请的快速转出金额(具体到账时间以余利宝服务页面展示为准),您同意该等快速转出金额对应的金融产品份额或金融产品份额收(受)益权将转让给服务提供方,您知晓并同意发起有效的快速转出申请之日起(含当日)将不再享有对应金融产品份额的相关权利、收益与分红,该等收益与分红由服务提供方享有。金融产品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与服务提供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如有)及本协议约定进行份额过户、赎回受理及份额收益划付等操作。

请您理解,快速转出服务并非法定义务,如遇节假日、我行或合作金融机构额度管控、产品巨额赎回、系统故障、相关政策法规调整等情形时,快速转出服务有可能调整额度、暂停或终止服务,具体以我行公告为准。

(5)自动赎回:为了向您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您开通余利宝服务的同时将开通自动赎回服务。开通后,在您已开通支付宝快捷支付或我行单独或与第三方联合推出的其他支付结算服务情况下,当您主动付款或支付结算机构向您的网商银行账户发起扣款且您的网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支付时,您授权我行自动赎回您持有的余利宝项下金融产品相应份额、并划转相应款项用以完成支付

自动赎回服务涉及快速转出情形的,将按照前述快速转出的规则执行。若发生支付失败,则支付失败的款项将为您退回至网商银行账户,而非为您申购余利宝或其他产品。您可以通过我行认可的方式关闭或者开通自动赎回服务。

为了确保您的支付安全,如您在第三方的支付场景使用本服务的,我行将根据您与第三方约定的验证方式(如支付密码、生物识别、验证码等)接受第三方传递的支付指令完成款项划转,为此,我行和第三方将互相传递基于该笔支付的必要信息。为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我行可根据账户风险、交易类型、交易环境等因素,限制您使用本服务直至我行认为前述风险已解除。本服务的支付限额、支付场景、使用规范以您与我行或第三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或页面展示或实际可用为准。

(6)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要求、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对上述服务范围及内容进行变更、暂停或终止相关服务,具体以我行公告为准。

2. 您应当确保在余利宝服务页面发起每一笔转入或转出操作前,均已经阅读相应金融产品的金融产品档案和产品转入转出规则(如适用),一旦您提交转入或转出申请,将视为您对本协议、相应金融产品档案和产品转入转出规则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3. 您在进行每一笔转入操作时,仅能申购余利宝项下我行代销的金融产品。您的每一笔转入申请,均需要得到登记机构确认,在余利宝服务页面成功发起转入申请并不意味您的转入申请已被登记机构确认如果您的转入操作未能完全符合本协议约定,或者未能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包括开户操作失败的情形),您的转入申请将不会成功,相应认/申购资金将退回。

4. 您只能就您在余利宝项下持有的产品份额办理转出操作。我行将以您持有的可赎回产品份额为限,为您办理转出操作;您发起转出申请,应确保拥有足额、有效且处于可赎回状态(无权利负担、无冻结等情形)的金融产品份额,并且在份额赎回成功之前不对该份额设定质权等权利负担,否则若因此给我行造成损失,您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请您理解,您的余利宝服务页面展示的是您发起转入、转出及结余状况的记录,该记录可能与登记机构的记录不一致,您在余利宝服务项下持有的金融产品份额等信息以相应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余利宝服务不提供转入申请、转出申请的撤销服务;您办理的各项操作、提交的各项申请的具体时间以我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余利宝项下持有的金融产品仅支持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分红。如金融产品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您不可修改该等产品的分红方式。

7. 我行及金融产品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求,可以对余利宝服务设置您金融产品投资的最大限额、您累计投资的最大限额及转入转出规则,对于您办理单个金融产品的转入和转出操作设定单日累计金额上限、单笔转入下限以及单笔转出上限,对于您办理的全部转入和转出操作设定单日累计金额上限及设定转入转出规则,您须根据相应规则操作转入、转出。

8. 本协议项下服务有赖于金融产品管理人、登记机构、我行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若出现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等情况,导致您或我行获得不当得利等情形的,您同意我行可以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如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

您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过程中,若您获得不当得利,或发生我行有权向您进行权利主张的情形,例如我行或合作金融机构向您重复出款、您重复赎回产品份额、您向第三人转让产品份额、您原持有的产品份额的管理人在赎回确认后未及时支付赎回款、您的产品份额被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司法/行政措施、巨额赎回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赎回失败、或导致我行或合作金融机构未能获得赎回份额对应收益等情况的,我行有权拒绝受理/执行您的转出申请或者向您追偿不当得利款项,您应当及时全额返还已收到的款项(如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请您理解我行(自行或基于合作金融机构需求)有权采取适当纠正措施,例如冻结您的账户、从您的银行账户扣款、对您的其他交易申请金额轧差处理、按照市场价格赎回、过户或转让您的产品份额或份额收(受)益权等,以纠正不当得利情况。

9. 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及其他产品服务机构可能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系统维护、巨额赎回、业务需要等原因无法正常提供金融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或其他服务,从而影响您的部分或全部转入、转出操作或其他行为,我行作为代销机构对此免予承担责任,具体情形及处理方式详见产品说明书等金融产品档案;因您个人原因发生账户或者产品份额被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司法/行政措施,导致无法执行您的部分或全部转入、转出操作或其他行为的,金融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对此免予承担责任。此外,如遇国家政策、经济形势、不可抗力、通信故障及我行自身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如本行头寸管理等)需要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我行无法为您提供余利宝服务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我行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具体以我行公告内容为准。

10. 您应当确保在使用余利宝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您特此确认余利宝服务项下交易均为您本人自主行为,并且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为您本人。如果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并非您本人或发生变化,您应当及时告知我行,否则我行可以拒绝向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请您事先向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进行必要的告知,并获得同意。

第三条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我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您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我行还将依据《网商银行隐私权政策》(包括其不时的修订及补充)的要求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

为了向您提供本服务并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为了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认证等法定义务,我行会收集您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国籍、联系方式)、账户信息(如交易账号/投资人理财账号、银行账号)、风险测评信息(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理财信息(如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同时,我行将根据您选择的理财产品,将您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理财信息、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反洗钱尽职调查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提供给理财产品管理人、登记机构等,用于办理理财产品开户、认(申)购、赎回等业务、以及用于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

请您理解,我行向您提供的服务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如您选择使用了前述说明当中尚未涵盖的其他服务,基于该服务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信息的,我们会通过页面提示、交互流程、协议约定的方式另行向您说明信息收集的范围与目的。如您选择不提供某项或某部分服务中的必要信息,您可能无法使用相应服务,但不影响您使用我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便于您及时了解使用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资产及收益情况,您同意我行可以通过关联方运营的客户端(例如支付宝客户端)或网页及信息渠道向您展示服务信息以及发送提醒通知。为此,我行将向前述客户端及网页的运营方共享您的相关信息,具体共享信息种类以页面展示为准。

为了提升用户服务体验,为用户推荐更为优质或适合的服务,我行可能会根据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设备信息、网络信息、交易习惯、操作记录)进行综合分析,通过消息推送、语音呼叫或短信发送、合作平台(如微信)消息发送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其可能感兴趣的营销活动通知、商业性电子信息或广告。如您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您可通过短信、消息通知设置或依据《网商银行隐私权政策》中提示的方法选择是否接收。

第四条 协议效力、变更及其他

1. 您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特别是本行通过加粗字体提示的,可能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内容,您对此无异议。

2. 为了持续改善服务质量,我们将持续升级余利宝服务,为此,我们可能不定期修改本协议或产品转入转出规则,不时增加、减少或变更服务(包括服务内容及规则),并通过在余利宝服务页面发布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改的本协议或产品转入转出规则的生效时间以公告载明日期为准。如您在本协议或产品转入转出规则的相关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余利宝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了解并同意该等修改。如您对修改后的内容有异议,您可以申请关闭余利宝服务。

3. 您同意《浙江网商银行综合金融服务协议》(含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亦适用于余利宝服务,对于本协议没有规定的内容(如知识产权条款等事项),应适用《浙江网商银行综合金融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请您关注《浙江网商银行综合金融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

4. 如您对金融产品、我行及金融产品管理人的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投诉及咨询热线进行反映,我行投诉及咨询热线:95188-3(个人业务)或956188(企业业务)。

第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为避免疑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协议签订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