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商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杭州市西湖区
版本 号:20231128
鉴于您(或称“客户”)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网商银行”)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外汇单位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特别提醒:我行诚恳地建议您:在我行网站或其他与我行相关的软件客户端(简称“银行平台”)点击接受本协议之前,应事先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在任何银行平台点击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您愿意向我行申请开立账户,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行特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协议条款中的加粗及加下划线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任一条款,请勿继续之后的流程;如有疑问,烦请致电我行客服电话【956188】。
第一条 了解账户安全
1.1 考虑到账户安全,建议您:(1)妥善保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文件;(2)妥善保管手机、电脑等电子终端,并确保前述设备在安全的环境下登陆账户;(3)妥善保管银行平台登录名、账号、密码、交易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要轻信他人随意泄露;(4)交易完成后及时核对交易记录;(5)及时通知我行任何可疑的事项。
1.2 对于可能发生或实际已发生的账户安全问题,建议您采取如下措施:(1)即刻自行操作或致电我行冻结账户及资金,并及时修改密码;(2)如身份证明文件丢失,即刻向发证机关提出挂失申请;(3)如手机等电子终端丢失,向电信运营商提出号码挂失及换领申请。我行将尽力协助您减少可能损失的发生,但不会就您申请冻结账户及资金之前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1.3 为了保障您的账户安全,当我行判断您的账户存在较高的欺诈,盗用,不当使用,黑客入侵,病毒,恶意的、破坏性的或损坏性的代码、程序或宏指令攻击风险,或者存在疑似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操作时,我行可以视情况在最长不超过180天的一定期间(简称“锁定期”)内锁定对您的账户的访问,并且拒绝接收您的任何交易指令。在该等情况下,您可以在锁定期后重新访问您的账户或者发送交易指令,也可以在锁定期内拨打我行客服电话申请解除锁定。该等锁定不应被视为我行的义务,我行免于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了解账户开立的条件
2.1 账户开立过程中,您须根据监管规定及我行要求向我行提供相应资料并按照银行平台提示的流程提交账户开立申请,同意本协议附录的相关约定。我行可能会对不同客户增减所需信息、验证步骤及具体要求,请以申请时银行平台的具体提示为准。我行将根据监管规定及我行要求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银行平台提示告知审核结果,烦请您关注。
2.2 账户开立过程中,您须根据银行平台提示的流程关联您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开立的同名企业支付宝账户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并且应根据银行平台的提示完成相关验证。操作及使用关联同名企业支付宝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时应遵循如下约定:
(1) 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您应确保同名企业支付宝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为您实名开立并使用。如非本人实名开立的账户请勿进行关联,否则我行有权拒绝您的关联申请或单方面解除已关联账户的关联关系。如因您的关联行为造成您自身、我行或第三方损失的,您同意就前述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 您授权同意,除留存您主动提供的同名企业支付宝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外,我行亦可通过支付宝获取并留存您的前述账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您须确保同名企业支付宝账户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3 基于运营及风险考虑,账户开立后,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对于以下第三条所述的我行的各项账户服务,我行可能会增减具体服务内容和(或)限制条件,请以银行平台的具体提示为准,烦请您关注。
第三条 了解我行的账户服务及对账查询
3.1 根据现行监管规定,该账户暂不提供任何现金形式的存款或取款服务。目前仅接受通过账户的资金转入和转出。
3.2 您通过3.2条的约定将资金转入账户后,即享受我行为您提供的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以我行在银行平台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3.3 任何通过电子终端或其他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银行账户资金支付与转移的行为均构成电子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由于网商银行的基本业务均需要通过银行平台开展,因此,如果您申请使用网商银行的账户服务,您在网商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设置将默认为您开通电子支付服务。如您不同意开通电子支付服务,则请您主动立即停用网商银行服务并致电我行客服电话。
3.4 对于网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了给您提供更好的消费、理财、缴费、支付及转账体验,我们将向您提供网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同名企业支付宝账户之间的资金快捷收付服务,具体服务如下:
(1) 授权展示。为了便于及时了解您在网商银行的资产情况,您同意网商银行可以通过支付宝客户端和/或蚂蚁财富客户端相关页面及信息渠道向您展示您的资产、收益、产品及服务信息,以及发送提醒通知。
(2) 资金授权扣款。支付宝或网商银行将根据您或您另行授权的受托人以支付宝或网商银行认可的方式发出资金授权扣款指令,从您的支付宝或网商银行账户余额中扣划前述指令对应的金额至您指定的账户。
(3) 资金授权收款。支付宝或网商银行将根据您或您另行授权的受托人以支付宝或网商银行认可的方式发出资金授权收款指令,委托支付宝或网商银行从您关联的网商银行或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扣划前述指令对应的金额至您指定的账户。
3.5 您可以通过银行平台的指定页面查询您的账户信息及明细。如您对账户信息及明细存在疑问的,烦请致电我行客服电话咨询。
3.6 为保障您的账户资金的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网商银行将与您共同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网商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向您提供电子对账服务,您可于每月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后登录电子渠道核对上月账务。您应在收到电子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务并反馈对账结果;如您在收到电子对账文件30日内未主动核对账务,网商银行视同您默认对账相符。网商银行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您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大额对外支付向您进行确认(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核实等方式),您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了解交易指令
4.1 我行接受并执行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的交易指令:
(1) 通过网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如支付宝的验证方式,如支付宝登录密码、支付宝支付密码等;
(2) 我行不时认可的其他方式。
4.2 您确认并同意,依据4.1条约定发送的交易指令,无论是否由您本人亲自做出,均视为您本人做出,对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您不得因为前述指令存在交易平台转交情况而拒绝认可该交易指令,并就我行执行该交易指令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4.3 您可以通过银行平台指定的操作流程变更或者我行客服电话予以变更交易密码,或以我行不时允许的其他方式予以操作。在我行收到上述申请并确认完成该变更操作之后,该变更方生效。交易密码变更的生效不影响变更前使用原交易密码已进行的交易的效力。
4.4 您在提交指令时,请反复确认指令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包括转出金额、转出账户的户名、开户行、账号及其他我行要求的信息),我行没有义务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一旦我行收到您的任何转出指令,除非我行另行同意,我行将不会受理和执行您随后要求取消、撤销或修改该转账指令的任何指令。
4.5 基于运营及风险考虑,我行将对交易指令的金额、次数及使用方式进行限制,并单方面决定交易指令的截止时间。除非紧急情况,我行将在银行平台公示前述信息。
4.6 您确认并同意,对于账户服务,除非因我行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直接损失,我行对资金划转或传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迟延,信息传输途中可能发生的任何错误、遗漏或毁损,或对收到的信息的错误解释,免于承担全部责任。
4.7 如果您连续多次未通过我行认可的验证方式的验证,并达到我行认为合理的次数限制,我行将视情况在一定期间(简称“锁定期”)内锁定对您的账户的访问,或者拒绝接收您的任何交易指令。在该等情况下,您可以在锁定期后重新访问您的账户或者发送交易指令,也可以在锁定期内拨打我行客服电话,按照银行平台的提示验证您的身份,并申请解除锁定。
第五条 了解利息支付及利率
5.1 只有已经成功转入您的账户并经我行确认的款项才可产生利息。我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不时调整及确定存款利率,并通过银行平台公布。
5.2 您的账户每天按已经入账的账户余额产生利息。我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周期将利息存入您的账户。如果您的账户在某一利息期届满前销户,利息将计算至账户注销之日(不包括当天),并与账户余额一并转至您指定的您本人在其他银行或机构开立的账户。
5.3 账户利息将以按每年三百六十天的基准计算。
5.4 如我行就账户利息与您另有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
第六条 账户异常将会影响交易指令执行
6.1 当您的账户异常(比如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资金被冻结等)时,我行将不会执行您的交易指令(包括任何我行收费或我行应当代收的费用、手续费、佣金)。我行亦不就因延迟或未执行该等交易指令所导致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
6.2 如我行收到数项付款或其他交易指令,并且其涉及的总额超出您的账户余额或任何交易限额时,我行有权不考虑相关指令的发出日期以及收到该等指令的时间先后,自行决定选择执行和不执行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交易指令。
第七条 了解资金使用限制的情形
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我行,在为了确保您有足够资金执行您的任何交易指令,及根据交易平台自行或代您发送的交易指令,或基于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及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我行有权限制您使用您账户中的相应资金,或冻结、划转部分或全部账户资金。
第八条 了解我行收费
8.1 目前,您可以免费使用账户服务。如有变更,我行将通过银行平台的指定页面,至少提前三十天公布最新的收费标准。如果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我行需要及时调整相应收费标准的,我行将及时予以公布,不受上述“提前三十天”的限制。我行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手续费、佣金,您应按照我行的要求及时予以支付。
8.2 我行将在执行交易指令的账户中收取我行收费。如果您的账户发生余额不足的情况,我行将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8.3 您不可撤销地同意,我行有权从账户扣除执行任何交易指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手续费、佣金及您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而无须您事先同意。除已事先通知外,我行会在扣除任何该等款项后,尽快通知您所扣除款项的性质及金额。
第九条 了解您应承担的债务追讨费用
我行可采取合理行动,以强制执行本协议,包括在向我行所知悉的您的任一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后,聘请律师及/或第三方催收公司等代理人追讨您所欠我行的任何款项。您应当向我行赔偿我行为行使或实现我行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利益所产生的一切合理的法律及其他合理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催收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及差旅费等)。您不可撤销地同意及授权我行为上述目的向该等人士披露您的相关资料及信息。
第十条 了解我行的拒绝交易之权利
我行有权自行决定拒绝接受任何款项转入、限制账户余额及单笔转入金额、退回转入款项或拒绝任何类似交易而无须事先取得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如何注销账户
11.1 在您违反本协议约定时,我行有权随时经通知您,注销您在我行的任何或所有账户,而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我行在发出该等通知后,即无任何义务执行与该账户有关的任何交易指令。
11.2 如您名下的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我行可在提前三十天用我行所知悉的您任一联系方式向您发出通知,并按照您的要求划转资金及注销该账户。如您未提出资金划转、账户保留等指令的,我行有权直接注销该账户并按账户管理规定处置该账户内的资金或采取其他措施。
11.3 我行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随时控制暂停您使用或注销任何账户,而无须提供任何通知或理由:
(1) 账户的维持或操作,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而被禁止或变得不合法/不合规;
(2) 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与我行达成的其他约定;
(3) 您未按照我行的要求更新您的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信息、手机号等;
(4) 经我行合理判断,账户被用作任何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或者存在被用作任何不合法或不正当的用途的嫌疑;
(5) 我行就有关账户的操作收到互相抵触的指示;
(6) 我行收到任何第三方对您的账户或您账户中的资金的权利主张。
11.4 如您申请注销您的账户,应当通过客服电话办理。我行将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您的账户注销申请。如果存在任何未结清的交易,或者您欠付我行的任何款项尚未结清,我行将不会接受您的账户注销申请。请您理解,我行目前暂不提供账户主动注销服务,如有疑问可咨询我行客服电话。
11.5 注销的任何账户内如有余额,我行可根据我行认为妥当的途径和方式将扣除您欠付我行的任何我行收费及其他款项后的账户余额交还您,包括将款项转入您另行指定的您本人在其他银行或机构开立的账户。
11.6 不论您的任何账户是否已经注销,或您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是否已暂停或终止,您仍有责任向我行支付手续费、佣金及您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截至账户注销或服务暂停或终止时所累积的欠款,即使本协议之效力终止,您仍应承担该等付款责任。
11.7 账户注销后,您将无法继续使用我行的账户服务。
第十二条 了解反洗钱的相关约定
12.1 若我行怀疑或认为任何账户的收支款项是恐怖分子/恐怖组织的财产或资金、或是毒品交易、恐怖活动或任何犯罪的收入、或者该等汇款或支付可能另行受到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制裁,我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和监管机关的要求,全权决定并采取我行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该等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拦截和调查任何付款指示以及通过我行的系统发往您或由您发出或代表您发出的其他信息或通讯;就可能涉及被制裁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姓名/名称是否确为该受制裁的个人或实体作进一步查询;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推迟处理该等资金划转或支付以进行我行认为必需的调查和查询;拒绝进行该等资金划转或支付或拒绝接受该等交易指令。
12.2 我行对任何一方由于以下任何事项遭受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或利息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我行迟延或未能处理任何该等交易指令或其他信息或通讯,或迟延或未能履行与任何账户或向您提供任何服务相关的任何职责或其他义务,只要该等迟延或未能处理/未能履行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我行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和要求而采取的任何行为或措施而导致的; 或
(2) 我行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我行采取的行为可能导致不予或迟延处理某些指令或信息。在采取该等行为时,我行均不保证我行系统中的相关付款指示或其他信息和通讯是准确的、现时的或更新的。
第十三条 了解我行如何行使抵销权
在不损害(现有或将来设立的)任何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情况下,除我行可行使的所有其他权利及救济外,我行有权(但无义务)在不经事先通知您或取得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随时合并或综合您名下所有或任何账户,及抵销或转移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余额,以偿还您对我行在任何账户或任何服务项下或其他任何方式的义务、债务或责任,不论该等义务、债务或责任为连带或单独的、基本或从属的,亦不论是否需要通过您的交易指令执行。您在此同意并授权我行执行(或要求执行)任何必要的资金划转。
第十四条 了解我行如何行使留置权
我行有权留置您通过任何途径由我行持有或控制的任何现有和将来的财产,作为您对我行的任何义务、债务或责任的持续性担保,直至该等义务、债务或责任已完全清偿。我行有权出售该等财产,并在扣除相关费用、手续费、佣金或您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后,将所获款项用作偿还您对我行的任何义务、债务及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及差旅费等)。如该等款项不足以偿付您对我行的所欠款项,您应一经我行要求立即补足其差额。
第十五条 了解我行的免责条款
15.1 除非由于我行或我行员工的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否则我行或我行员工均无须就下列事宜向您或任何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 使用或操作账户或任何其他服务;
(2) 您没有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3) 我行按照交易平台之指示行事;
(4) 任何与服务有关的设备或装置的机械故障、电力故障、失灵、停顿、运作中断或设备或装置的不足,或任何天灾、恐怖活动、战争或延期偿付之宣布或任何其他不在我行控制范围内的事宜;
(5) 我行执行符合本协议的任何指令,或我行基于合理理由未能执行或决定不执行该等指令;
(6) 我行基于合理理由未能或延迟执行您的指令。
15.2 我行相关系统或软件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各项服务或使我行无法根据您的指令行事或者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时,我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在我行相关系统或软件或与账户或者交易相关的其他系统或软件公告之系统维护期间;
(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数据传输的;
(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我行系统障碍不能正常执行业务的;
(4)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人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15.3 在任何情况下,我行对您或任何第三人的责任均仅限于直接及纯粹因上述事宜导致的直接且可合理预计的损失。
第十六条 了解我行对交易记录及资料保存的方式方法
16.1 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过程中,您同意且我行有权(但无义务),以各种可行方式记录您的客户资料、交易指令、交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电话的录音)及其他相关文件。所有资料均属我行所有,并可作为您的交易指令或证明我行与您之间沟通情况的决定性证据,对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6.2 我行可自行确定保存客户资料、交易指令、交流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期限,并可能在期限届满后销毁其正本。该正本可能会被复制成数字存储的副本,该等数字存储的副本应被视为与其正本具有相同的真实性及效力。
16.3 所有以上客户资料、交易指令、交流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相应的数字存储的副本等均具有法律上完全的证据效力,对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十七条 了解您及时更改客户资料的义务
17.1 您保证您提供给我行的任何资料均为真实、准确、有效。当您的任何客户资料出现任何更改或更新,应立即通过我行认可的方式提交更新申请。在我行确认上述更新之后,客户资料变更方生效。
17.2 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提交客户资料更新申请后,我行可能要求您提交相关补充资料,您应尽协助之义务。
17.3 所有源于您没有向我行提供最新客户资料而引致的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了解您的建议及投诉渠道
如您对我行提供的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投诉,可致电我行的客服电话或登录我行银行平台。您的所有建议和投诉将按我行的内部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了解我行更正错误记录
即使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相反规定,我行有权并且您授权我行在发现:(i)任何账户记录错误; (ii)任何账户记录遗漏;或(iii)任何账户或有关交易存在计算错误时,随时更正账户记录。您同意并授权,如该等错误或遗漏造成我行向相关账户支付了超过应付数额的任何款项,则我行有权调整任何相关账户记录、要求您退款及/或从您在本我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扣除相关款项。
第二十条 了解我行的信息保护政策
20.1 为更好地向您提供账户及基于账户的其他银行服务,除您在开立账户过程中主动向我行提供的信息外,您同意并授权我行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您的信息:
(1) 收集您留存在我行关联公司和(或)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处与我行服务相关的信息;
(2) 收集您的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如人脸及核身信息、身份及核验信息等;
(3) 收集您留存在我行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银行、第三方合作机构等,下同)处与我行服务相关的信息;
(4)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征信机构”)查询、核实、打印、留存您的信息和(或)信用报告;
(5) 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打印、留存与我行服务相关的信息;
(6) 向合法留存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与我行服务相关的信息。
20.2 为更好地向您提供银行服务,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您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 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您提供适合于您的融资、担保、保理、保险、理财、网络平台、技术、风险控制等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 为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贷、理财等服务,比如您在开立账户时身份审核,为您发放贷款时进行贷前调查等;
(3) 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比如验证您的身份信息、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信息等;
(4) 合理评估您的经营状况,防控风险;
(5) 为使您知晓我行的银行服务,通过电子邮件、银行平台/淘宝/天猫/支付宝/阿里巴巴站内信、支付宝钱包消息、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或)传真等方式向您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6) 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7) 经您许可的其他用途。
20.3 我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您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信息。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2) 基于提供具体服务,向我行的合作伙伴、供应商、外包服务商等机构披露您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交易信息。
(3) 其他您授权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
22.1 本协议自您的账户开立之日起生效。
22.2 我行有权不定期修改本协议,不时增加、减少或变更任何服务(包括其相关范围及使用条件)、我行服务收费表。当本协议的相关变更涉及增加我行收费及/或影响您的责任及义务时,我行将通过银行平台的相应页面,至少提前三十天予以公布。
22.3 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如您在相关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相关账户服务,即视为同意该等变更或修订。
22.4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与我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您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我行基于自身经营考虑,可以中断、终止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但我行将尽最大可能减少或避免侵害您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通知及其他
23.1 通知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我行可以通过银行平台的内置信息、您留存在我行或交易平台的电子邮箱等途径向您发出通知,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23.2 其他
除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外,您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账户开立、使用及支付结算、银行服务等相关规定。
附录:
承诺及声明
一、《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致: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网商银行”)
本人理解 “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的含义,并承诺在签约时的税收身份仅为中国税收居民,除在中国缴纳税款外,不在其他任何地区与国家缴纳税款。【“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
本人同意浙江网商银行对本人所做承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如浙江网商银行认为您的承诺存在不合理信息时,本人将配合重新提供有效承诺文件或者对此作出解释,否则,浙江网商银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为本人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签约后,若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身份发生变化,本人确认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浙江网商银行,并同意浙江网商银行根据前述变化对本人的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二、《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开立、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单位申请开立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三)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单位或个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请求银行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
(1)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
(2)自称是“家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3)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4)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5)其他类似情形。
本开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上述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内容,将依法申请开立、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或本单位)账户。